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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12月26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會同靜安分局、虹口分局,在上海全市開展“6.26”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集中收網行動,一舉摧毀六個盤踞在上海市的職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團伙,抓獲以郭某、陳某、吳某等為首的犯罪嫌疑人40余名,搗毀開票窩點6處,繳獲用于虛開的開票機20余臺,網銀U盾30余個,財務憑證100余冊。該案涉案金額20億余元(人民幣,下同),涉及稅款3億余元。
據上海警察透露,該事件是今年以來上海公安搜查部門揭發的案件組、相關人員最多的特大架空增值稅專用發票事件。
2017年5月,部分客戶在上海市的數碼、PC產品交易市場內非法獲利。搜查本部馬上與靜安支局、虹口支局組成共同特別案件組,展開立案搜查。
在調查中,郭嫌疑犯、陳嫌疑犯、吳嫌疑犯等在商品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他人的介紹,以支付票面金額的3~4%的開票費的方式,對讓他人控制在集團里的20多家空殼公司虛發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后,集團以再從票面金額的6%收取8%的發票的方式,為中國很多省市300多家企業大粉飾,價格稅合計人民幣20億元多,稅金3億元多。這些集團非法獲利近4000萬元,給國家稅收造成巨額損失,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于與案件相關的上下級公司的虛假犯罪,警察將展開全連鎖、全階段的打擊,徹底切斷犯罪的鎖鏈。
解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虛開稅額大或其他重大情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構稅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存在其他重大情況”。
3、虛報稅款數額巨大或其他特殊重大情形,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沒收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財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稅金計入50萬元以上的,虛構的稅金金額是巨大的。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是“有其他特別重大的情況”。(1)虛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金被騙取30萬元。他有很嚴重的情節。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退稅、退稅等其他發票騙取國家稅款,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沒收財產。
適用本項規定,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騙取國家稅款的金額特別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利用虛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扣除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總額在lo0萬元以上的是“騙取國家稅款的金額特別大”,國家的稅金損失在50萬元以上,而且在調查結束前追不上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是“情節嚴重”的基本內容。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虛報稅款數額大或有其他重大情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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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收購發票虛增進項再騙取留抵退稅
在我國抵抗新冠肺炎疫情的過程中,中醫藥無疑做出了重要貢獻。疫情防控期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優惠政策,允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減輕了許多中醫藥企業開展生產經營的資金壓力。同時,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中醫藥企業可以向農戶收購中藥材,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自行計算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但是,一些中醫藥企業利用自開收購發票的機會,打起了“歪主意”。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不僅不能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還將面臨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得不償失。
“清潔”的貨運企業為何不潔凈?
為堵塞這一違法操作空間,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應對石化企業加強投入產出分析,構建成品油煉化企業產品結構分析模型,結合石化行業生產要素、原料消耗配比等,測算企業產成品數量,并與其銷售信息比對分析,對于液化氣銷售量超過預警限值的,及時開展稅收核查,封堵虛開違法空間。
真的是技術創新嗎?
依靠生產“高科技環保煤”的神奇方程式,杭州TS公司、杭州JM公司等一批企業在能源領域做的風生水起。資料顯示,這些公司低價采購低質煤和大量石化產品,共同用于生產“可充分燃燒且環保”的優質煤,銷售價格可達煤炭購進價格的7倍以上。
燃料油變票案
在此呼吁,司法機關應當對自身審判過的變票虛開案件啟動專項審查監督,自發糾正一批類似案件的判罰,勇于正視錯判、敢于糾正錯誤,真正做到讓每一起變票案件的當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而不因地域差異受到差別刑罰。此外,變票既判案件的當事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積極訴諸申訴程序,爭取案件獲得重新審判的機會,最大程度上維護自身應有的合法權益。
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逃稅被罰補稅、罰款!還要判刑!
為了逃稅,公司老板竟然指使會計虛開增值稅發票30多萬,逃稅20多萬余元。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老板以為自己補齊了稅款和罰款就沒事了,too young too simple!
賣方不開發票,稅務部門對其能做什么?
目前,有關發票的開具涉及兩個領域。一個是合同法領域,可以作為一方的附隨義務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是在行政法領域,取得收入的合同一方不按時開具發票,將違反其法定義務。企業未依法開具發票,若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稅務部門僅能就企業未開具發票的行為進行處罰。若企業在受處罰后仍不履行開票義務,合同當事人很難達到索取發票的目的,如本案所示。為避免這種情況,企業除了要審慎選擇交易對象外,還應在合同簽署過程中,明確對不開具發票行為設置高額違約賠償條款。
欠繳稅款和“低價”關聯交易是否屬實,如何判?
本案涉及正當程序、稅務行政決定與稅務行政處罰的關系,涉及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的協調等,有理論和實務上的討論價值。本案還涉及逃稅、避稅以及合法節稅三者之間如何區分的問題。現實生活中,稅務機關時常借助“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納稅人從事的一些私法行為作出調整,這雖然有助于實現稅收公平、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但把握不當可能會對納稅人的營業自由造成影響。法院通過行政程序對逃稅認定加以控制,在證據層面提出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納稅人交易安全。
“稅收籌劃”與“納稅籌劃”是一回事嗎?
在中國,對“tax planning”一詞大多譯為“稅收籌劃”,但實現上在當前稅收學術界對于稅收籌劃相關概念卻存在多種稱謂如:節稅籌劃、避稅籌劃、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稅收策劃、稅收規劃等等。其實這些說法并無本質區別,尤其是“稅收籌劃、納稅籌劃”這兩個概念基本上是混用的。
一文講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
現行增值稅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其中,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稅務發票如何開?程序和方法是怎樣的?
稅務發票還有一個事項需要注意,這就是需要使用經營地的發票,例如當公司有事需要員工出差的時候,員工會到另一個城市辦事,這種情境下原來城市的發票就不起作用了,而是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也就是說發票限于領取的個人和單位在本地使用,如果出了本地到達其它城市,則應當使用經營地城市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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